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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型材壁厚对铝型材行业的影响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佛山亮银作者:佛山市亮银铝制品:http://www.gdlc1688.com/人气:-发表时间:2018-01-12 17:36:00

 为了加强对铝型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011年,国内部分省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抽查过程中,受到少量不理智商户的暴力抗法,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获批后,采用与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直接介入的联合执法方式,加大了市场监督和处罚力度,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铝型材

  GB 5237.1-2008《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是强制性标准,建筑铝合金型材必须执行,最小公称壁厚属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款,建筑铝合金型材首当其冲成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因部分案例查处的不合格品数量多,涉及金额较大,罚款金额是以货值为基准计算,造成执法金额大,至于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是部分违法人员质量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对工商管理部门的依法执法不配合,进而有不理智﹑不适当的过激行为导致。所以,采取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做出的正常执法,并不是行业内人心惶惶的“质量严打”或政策发生变化。

  面对市场监督抽查,各生产厂家大可不必过于紧张,而是通过公司已有的管理体系积极应对,经销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管理经销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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